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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的朋友,帮忙看看下面这个离职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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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2 22: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gbabc 于 2016-6-2 23:03 编辑

我朋友是5月10提出的离职申请,工作已全部交接完成,有交接人签名。但公司现在要求我朋友要签离职承诺书才给办离职手续,摆明的坑人。没有给任何的保密费用,还要求保密
如何处理是好?直接等30天走人,还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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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0入10汤圆

发表于 2016-6-2 22:54: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给保密费听说是不用管他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2 23: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密补偿费给你了?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23: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ylei12 发表于 2016-6-2 22:54
没给保密费听说是不用管他

问题是第二段已经写明了已经获取了相应的报酬和保密补偿费用(意思就是之前的工资,没有其它任何的报酬)。所以比较麻烦,我有一个朋友已经签了!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23: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RobotRD 发表于 2016-6-2 23:01
保密补偿费给你了?

你想可能吗?连离职都要签这些东西的公司,怎么可能离职后会给你补偿费?他们的意思是,包含在以前正常上班的工资里了!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2 23:0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辞职后必须另外给保密费才行,可以反过去将他一军。劳动法有这个条款。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23: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RobotRD 发表于 2016-6-2 23:01
保密补偿费给你了?

正常上班的时候,工资条里有保密费这一项,一个月才一千多。但我认为这个保密费是对当月工作的保密的费用,不是用来支付未来离职时的保密费用!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2 23:10: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engshuicha 于 2016-6-2 23:12 编辑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三: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法接受许可获得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忠诚义务在英国法上被法院视作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劳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这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本条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禁止,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2 23: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公司也不容易,只是做法比较恶心人。换个手机号,不再联系就是了,看来你们老板或者人力资源参加过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课,直觉你原公司也就这回事了,不可能再发展壮大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2 23: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cgbabc 发表于 2016-6-2 23:09
正常上班的时候,工资条里有保密费这一项,一个月才一千多。但我认为这个保密费是对当月工作的保密的费用 ...

上班期间保密费不能算作辞职后的,直接找人事部负责人把劳动法给他看。记得之前有个新闻,就是原公司没有给事后保密费找人家扯皮,说他去了竞争对手那儿上班,结果一闹,嘿,没有给保密费,原告控诉无效!!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23: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lengshuicha 发表于 2016-6-2 23:10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三: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 ...

以前正常上班的保密费能不能用于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第二段已经写明已获取相应的报酬和保密的费用(指以前正常上班的工资)。而且我那朋友当时没细看,签了!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23: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RobotRD 发表于 2016-6-2 23:14
其实公司也不容易,只是做法比较恶心人。换个手机号,不再联系就是了,看来你们老板或者人力资源参加过某公 ...

这公司一直做不大,如果老板会做人,早就是上市公司了。都做了好几年了,还是老样子。人员流动性非常大,同行做的好的,一年做十几个亿。这家公司才做几千W,而且一直在吃老本,没有任何的新产品。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23: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RobotRD 发表于 2016-6-2 23:14
其实公司也不容易,只是做法比较恶心人。换个手机号,不再联系就是了,看来你们老板或者人力资源参加过某公 ...

有一个股东是律师!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2 23: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歪一楼,如果现在离职,所在部门双薪还没发,其他部门已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发双薪,是否有依据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23: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gbabc 于 2016-6-2 23:43 编辑
_Funnnn 发表于 2016-6-2 23:38
歪一楼,如果现在离职,所在部门双薪还没发,其他部门已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发双薪,是否有依据 ...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说,没依据!我的双薪也没发,就是因为其它部门的都发了,就我们部门没发。所以才选择离开!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2 23: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cgbabc 发表于 2016-6-2 23:09
正常上班的时候,工资条里有保密费这一项,一个月才一千多。但我认为这个保密费是对当月工作的保密的费用 ...

其实要看怎么说,公司恶心的话就不用管他了,他说保密那学到的东西到下家去用不能也保密吧,如果是禁止到同行去工作那就要离职后按月付钱了,不然是无效的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0: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闹起来,写明已经给了保密费,可以要求公司举证,从流水上肯定可以查出来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6:51: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怕!限制竟业协议是要离职后给补偿的。没有补偿,可以跳到竞争对手单位的。

出10入1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7: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搞清楚禁业协议和保密协议。禁业协议是离职后不能到竞争对手那里上班,签多久公司要补偿多久,你也可以选择不签。保密协议是上班牵合同时同时签的,同时公司明确工资中包含保密费。不管你是否离职,是必须保密的,否则公司有证据就可以告你(证据是你使用了公司的保密信息,技能不算,或你能证明这些信息实际是公开的,也不算),保密协议是离职后没有补偿的。

从法律上讲,禁业协议离职后必须补偿,没有补偿法律不认。你也可以选择不签。

有些企业混在一起,法律上应该是分开算的吧。

出0入31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7:3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签了,认了吧,别折腾了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8:1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保密是正常的,也没限制就业

出0入36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8: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如果涉及离职补偿纠纷就无效 和基本劳动法违背了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8: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出210入8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8: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管它,签了也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是要在辞职后按月发保密费的,说什么算在以前的工资里的,这个去打官司不认的。

出0入13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8:54: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玩意签了也没用!前公司进公司前经理给了个协议签了,里面有那么个保密条款,走的时候就跟人事经理说这条款要么给钱,要么给我废了(签离职协议里加上这条),公司领导不想给钱就给废了这条款。自己要把相关的劳动者保护条款看下,这些人就他妈欺你不懂!

出0入42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8: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密是为人的基本原则,  即使不签什么协议.保密也是一项为人基本义务.   试想:你去了同行那里,短期竞争对手获取了诀窍. 这位竞争对手会在将来重用你?   恐怕心里始终是有一个疙瘩.

出0入4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9: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根本就是瞎扯,我都不是员工了还要遵守员工保密协议?这个协议只对员工有约束力吧?再说员工保密协议是要支付保密费的,离职期间不支付保密费它就违约了,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根本不用理他.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9:1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所谓的无赖协议即使你签了也没有法律效率,就是恶心你而已!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09: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本上没有什么卵用的协议。该干麻就干麻。就算你去了竟争对手那里做出和原来一样的东西。他也很难告你。除非你新公司帮忙指证你从原公司带来机密信息.否则他也很难证明你这个东西是从原单位带来的而不是新开发的。如果他真那么看重这点东西,能接触的人肯定不能放走。否则,打官司的钱都够那人工资了。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10: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鸟用,不用理
除非离职后按月支付保密费。否则即使签了也是废纸一张。满足人事部门的变态心理而已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15: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给保密费,即使签字了也是无效的。
工作期间个人的成就是属于公司的,但是自己仍然有一定的权利。只要是稍微修改一下,就可以是新的产物。也不算侵权。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19: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给保密费签了也无效的,没啥用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6-6-3 19: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大家一个不好的消息,今天我也正式办离职了。正如我所说,他们说保密费是包含在以前上班的工资里了,所以离职以后,还是有保密的义务的。但竞业协议就不同,竞业协议才是需要付钱的,这个是保密协议,所以比较难办了。今天跑了劳动局跑了二次,也没搞定这个事情。劳动局的人也是说有保密的义务,所以没办法!不过我没签这个承诺书。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19: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不签这个协议不给办离职手续的么,楼主怎么离职了?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6-6-3 21: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guyue180 发表于 2016-6-3 19:55
不是不签这个协议不给办离职手续的么,楼主怎么离职了?

最是找了总经理谈话(兼职律师),他说我是第一个叫我签这个协议的人,因为之前公司没有公布过这个承诺书。他们存在不足的地方,所以可以让我不签。但从今天下午贴了公告承诺书以后,所有离职人员都要签这个承诺书才给办离职。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22: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见过给保密费的,只有竞业限制才要给钱。保密是一种原则,义务,无条件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是两回事。

出0入8汤圆

发表于 2016-6-3 23: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不给保密费的都有保密义务,也就是公司的资料、商业信息不能透露给其他公司。
至于电路图、代码这类的东西,不好区分,不涉及核心代码,外围模块之类的东西也不算什么。
竞业协议如果公司不给离职后补偿,直接忽略。
理论上是按月给或者提前给,那些说你一年内遵守,我满一年后给你的都是无效的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23: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cgbabc 发表于 2016-6-3 21:57
最是找了总经理谈话(兼职律师),他说我是第一个叫我签这个协议的人,因为之前公司没有公布过这个承诺书 ...

看来楼主还是幸运的。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3 23: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sailor0908 发表于 2016-6-3 09:12
第二条根本就是瞎扯,我都不是员工了还要遵守员工保密协议?这个协议只对员工有约束力吧?再说员工保密协议是 ...

前面网友有提到,不要把保密义务和竟业限制混为一谈啊。离职了也不能把原公司的保密内容泄漏啊。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4 00: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公司都会搞这东西恶心别人, 要承诺不能搞它老婆和小三, 带有恐吓性质, 以后有啥事情法院上见就行了,还这么恶心别人,叫人吃饭都没胃口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4 09: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6-6-4 10:1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签,离职有啥手续,待够30天直接走人,工资一分不能少,否则法庭见,打个官司就是千八百的事,别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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